根據(jù)工作需要,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現(xiàn)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聘用制書記員2名,現(xiàn)結合實際,公告如下:
一、組織領導
本次聘用制書記員招聘工作,由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實施,師市紀委監(jiān)委派駐師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組對招聘環(huán)節(jié)全程進行監(jiān)督。
二、招聘原則
聘用制書記員招聘工作,堅持黨的領導,體現(xiàn)崗位特點,堅持德才兼?zhèn)?、民主公開、公平競爭、擇優(yōu)聘用的原則。
三、崗位職責
聘用制書記員是從事法院審判事務性工作的輔助人員,主要職責包括:
(一)協(xié)助法官完成庭前準備的事務性工作;
(二)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,宣布法庭紀律;
(三)負責案件審理、執(zhí)行中的記錄工作;
(四)負責法律文書校對及送達和案卷材料的保管、歸檔工作;
(五)負責審判、執(zhí)行工作有關信息的填報、錄入和報送工作;
(六)完成庭審相關信息化、新聞宣傳等輔助性工作;
事業(yè)單位考試報名入口
(七)法院其他事務性工作。
四、招聘條件
西藏公務員
(一)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
1.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,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,遵紀守法,品行端正,作風正派,愛崗敬業(yè),有奉獻精神,無違紀違法行為和劣跡;
2.年齡在40周歲以下(1986年1月5日以后出生);
3.具有大專以上(含大專)學歷;
4. 有2年以上法院書記員工作經歷的,或本科全日制法學專業(yè)的應聘人員可適當放寬報名條件;
5.有本地戶口或常住哈密區(qū)域(含兩縣);
6.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
1.曾受過刑事處罰或治安處罰以及紀律處分的;
2.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尚未得出結論的;
3.違反社會公德、職業(yè)道德、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響的;
4.被依法列為失信人員的;
5.其他不適合在法院工作的。
五、招聘程序
(一)報名
1.報名方式及地點:此次招聘采用現(xiàn)場報名的方式進行。報名人員需下載填報《聘用制書記員報名登記表》,攜帶本人身份證、學歷學位證書、戶口本首頁(或集體戶口首頁)及本人頁(以上材料均應提供紙質復印件),到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現(xiàn)場報名、提交以上材料,并進行審核確認。
2.報名時間:2025年12月26日—2026年1月5日(工作日上午:10:00—13:30,下午:16:00—19:00)。
(二)資格審核
資格審核工作由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負責。報名截止后,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確定考試人員。2026年1月7日20時前,通過“十三師法院”微信公眾號發(fā)布資格審核通過人員名單,公布具體考試時間及注意事項。
(三)考試
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,考試總成績按100分計算,考試總成績計算公式如下:考試總成績=筆試成績×50%+面試成績×50%,所有折合成績均按四舍五入后,保留小數(shù)點后兩位。
1.筆試:滿分100分,分為計算機中文錄入測試(聽打)、行政能力測試,根據(jù)兩項測試成績確定面試人選。(行政能力測試成績占比70%,聽打成績占比30%)
2.面試:滿分100分。
3.考試時間:待定,請關注十三師法院公眾號。
4.考試地點: 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。
(四)確定招聘人員
根據(jù)考試總成績,由高分到低分確定體檢人選,體檢費用由考生自理。因體檢不合格或自動放棄等原因出現(xiàn)空缺的,按考試總成績依次遞補。
(五)公示
對確定招聘人員進行公示,并公布相關監(jiān)督舉報電話。公示期間接受社會舉報,期限為5個工作日。舉報者以真實姓名反映問題,并提供必要的調查線索。
公示期滿,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問題但不影響聘用的,按程序辦理聘用手續(xù);對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(jù)的,不予聘用;對反映有嚴重問題,但一時難以查清的,暫緩聘用,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聘用。
(六)辦理聘用手續(xù)
確定招聘人員公示期滿后,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問題但不影響聘用的,簽訂聘用制書記員勞動合同(首次簽訂1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其中試用期1個月),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。試用期滿后,經用人庭室鑒定合格的,予以正式聘用;庭室鑒定不能勝任工作的,不予聘用。
六、崗位待遇
(一)薪資根據(jù)師市相關文件執(zhí)行(含五險一金)。
(二)聘用期間可享受工會福利等福利待遇。
(三)根據(jù)工作需要提供制式服裝。
(四)按照規(guī)定享受國家法定節(jié)假日。
七、工作地點:
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 駐所地:第十三師新星市
八、其他事項
(一)本次招聘嚴格按照有關規(guī)定進行,對違反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,嚴肅追究相應責任;對弄虛作假的應聘人員,一經發(fā)現(xiàn),取消聘用資格,已經被聘用的予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。
(二)聘用的社會在職人員,如與原單位涉及勞動糾紛,概由本人負責處理,聘用前仍未處理妥善的,取消聘用資格。
(三)考生應保證通訊工具暢通,因通訊不暢導致相關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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